「台灣第一家鹽酥雞」是二○○八年三月廿五日,由新北市政府核准設立;「台灣塩酥雞」則是由台北市政府於二○一○年八月廿五日核准設立,商登名字是「台灣塩酥雞股份有限公司」 。

黑心食安無罪判決又一例!彰化地檢署前年偵辦黑心胡椒粉食品案,追查出台中誼興公司販售工業用碳酸鎂給進興行、進興製粉廠,生產佛祖牌胡椒粉,再販售給不知情店家,讓消費者食下肚,檢方依違反食安法、詐欺罪對上述公司負責人提起公訴。彰化地方法院經過2年審理,認為胡椒粉摻入工業碳酸鎂只是「規格不符」,並非使用假碳酸鎂,僅違反食安法行政處罰問題,日前判處全案相關人員無罪。

誼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中柱(67歲)經營化工原料、填充劑等買賣業務,進興行及負責人謝仁貴(52歲)與堂哥進興製粉廠負責人謝明吉(59歲),均從事胡椒粉製作買賣生意,3人均知碳酸鎂可分食用、工業用,但林中柱仍將2種適用於橡膠填充、印刷油墨的工業用碳酸鎂,賣給謝姓堂兄弟。
謝姓堂兄弟在未有衛福部核可「碳酸鎂」食品添加物許可證下,從102年6月起,以每10公斤添加350g或每50公斤添加1公斤的比例,生產製造佛祖牌、雙喜牌等胡椒粉、蒸肉粉,再賣給下游小吃店、攤商等45家店家,直到103年11月被彰化縣衛生局查獲,並被驗出鐵、砷含量超標。

3人坦承添加碳酸鎂,但辯稱是為了讓產品蓬鬆、不易結塊,不知需有查驗許可資料,被告律師辯護,碳酸鎂是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正面列表的添加物,並未涉刑事責任,只是構成行政處罰。而本案查獲的行為時間,均在103年12月食安法修正前。
法官認為,碳酸鎂製程中,會有雜質存在,才會混入其他成分。縱使這些查獲的碳酸鎂規格不符食品級,但業者並不是以非碳酸鎂假冒混充,因此未涉刑責,而被告僅有違反食安法行政處罰問題,也不符摻偽假冒條件。且檢方提不出被告等人有罪的積極證明,因此判處無罪。
本案審判長恰巧也是頂新劣油案一審判無罪的法官吳永梁,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不滿地指出,碳酸鎂因製造品質不同,食品級可供人食用,工業級因不考慮雜質殘留問題,多用在痱子粉、滑石粉等用途,依法官的解釋,等於說用非食品級的添加物並不違法,這樣以後所有的食安事件通通可以不用辦了。對此彰檢也表示,尚未收到判決書,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。

食品級和工業級原料最大差別在純度和衛生條件,工業級不是給人吃的,裡面雜質和金屬殘留狀況都不清楚,吃久了恐對身體有傷害,像這次的工業級碳酸鎂到底檢驗結果如何也不清楚,也讓法官很難從健康的因果關係判定,建議以後查扣物證時一定要多做檢驗。台灣第一家鹽酥雞有限公司涉嫌將「工業用」碳酸鎂,摻入胡椒粉、椒鹽粉等產品出售,除上架超市販售,也流入台灣第一家鹽酥雞攤商,不僅如此,檢方還發現台灣第一家鹽酥雞公司涉嫌漏報營收上億元,逃漏稅約近900萬;新北地檢署今依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、商業會計法,起訴台灣第一家鹽酥雞創始人陳廷智、總經理陳星佑、副總陳鏡如等人。

台灣第一家有限公司創始人陳廷智賣鹽酥雞起家,台灣第一家生產各式調味料,標榜「椒鹽粉」是其公司鹽酥雞美味的秘密武器,長女陳鏡如與次子陳星佑姊弟則是公司高層管理者。號稱數千家分店的台灣第一家鹽酥雞,登記負責人是陳廷智長子陳承愈。
檢警調查,若要加入台灣第一家鹽酥雞,使用招牌不須給付加盟金,但需向台灣第一家公司購買調味料。由於1公斤「工業用」碳酸鎂約46至53多元,價格約僅「食用」碳酸鎂的4分之1,台灣第一家鹽酥雞疑為節省成本,自96年就以1比20比例,加入胡椒粉、椒鹽粉等產品出售,違法添加調配。
不僅如此,檢方調查,台灣第一家公司並不適用擴大書審方式報稅,卻利用名下三家關係企業漏報營收,從101年至103年間,合計漏報1億多元營收,逃漏稅約近900萬。

新北地檢署偵辦「台灣第一家鹽酥雞」涉將工業用碳酸鎂加入胡椒粉案,今天上午傳喚董事長陳廷智,因陳坦承自96年起即由次子陳星佑告知自家胡椒粉摻入工業用碳酸鎂,檢察官訊後依違反食安法諭令陳以200萬元交保、並限制出海出境。
此外,檢方今也傳喚把工業用碳酸鎂賣給「台灣第一家鹽酥雞」的「純佳化工」張姓董事及鄭姓股東,2人訊後分別以10萬、5萬元交保,並限制出海出境。另還再度傳喚「台灣第一家」總經理陳星佑、副總陳鏡如及負責代銷的口福實業負責人邱女(陳廷智女友),3人訊後請回。
據悉,陳廷智表示,「台灣第一家鹽酥雞」出產的胡椒粉商品,有16項都摻入工業用碳酸鎂,將待新北市衛生局做進一步的檢驗確認,目前「台灣第一家鹽酥雞」所有產品都已查封,也要求下游廠商不要再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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